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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某消防器材公司劉姓老闆愛慕他的女行政助理,打算追求女助理當情婦,他2011年4月30日透過妻子邀請女助理到家中共進晚餐,趁女助理醉倒後性侵。被害人隔天酒醒發現下半身赤裸、疼痛,她1個半月後又接到劉的簡訊,簡訊稱「自從那晚發生不該發生的事之後」、「我想負起男人給負的責任」,女助理確認自己遭性侵,憤而離職提告。劉姓老闆否認犯罪,他辯稱傳簡訊給女助理,是純粹想享齊人之福而編織謊言,一審法院採信,判劉無罪。但台灣高等法院指出,一審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;高院認為,劉為了讓被害人當自己的小老婆,利用女方泥醉不能抗拒性侵,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,合議庭依乘機性交罪,改判劉3年8月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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